1 已知对研究药物、联用药物或其任一辅料(羟丙基倍他环糊精、精氨酸、葡甲胺、甘露醇)严重过敏;
2 目前或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除非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有近5 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
3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需要类固醇治疗、无症状的 CNS
转移者。患有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扩散的受试者;
4 在首次 PM 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治疗等),其中以下几项规定为: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洛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 C
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
周或已知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局部姑息性放疗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内分泌治疗末次给药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内;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5 既往接受过 HDAC 抑制剂的患者;
6 既往接受过依西美坦治疗的患者不能入选联合依西美坦治疗队列,如患者在依西美坦辅助治疗后无疾病间隔时间DFI>12 个月则允许纳入;
7 既往接受过抗PD-1/PD-L1抗体治疗的患者不能入选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队列,除非患者在晚期/转移阶段治疗后曾经获益则允许纳入;抗
PD-1/PD-L1 抗体治疗后获益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一条:
(1)接受抗 PD-1/PD-L1 抗体单药或联合靶向/其他免疫药物治疗后经影像学评估最佳疗效为 CR 或 PR;
(2)接受抗 PD-1/PD-L1 抗体联合化疗治疗,治疗后≤6 个月内无影像学证据提示疾病进展。 8 PM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2
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者;
9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输血、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重组人白介素-11、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治疗;
10 乳腺癌: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的晚期患者(内脏危象的患者)、炎性乳腺癌患者;
11 既往曾在免疫治疗中出现≥3 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不能入选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队列;
12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不能入选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队列;以下患者允许入组:I
型糖尿病、可接受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炎的患者;
13 PM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不能入选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队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如使用造影剂。
14 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1)在 PM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3)筛选期有症状且需药物治疗的冠状动脉心脏病;
(4)有临床意义的 QTcF 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F 间期3次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 QT 间期(QTc)>450
msec(男性)或>470msec(女性)(仅在第一次 ECG 提示QTc>450 msec(男性)或>470msec(女性)时需要复测并取
3 次平均校正值);长QT综合征病史或已证实有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当前正在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或体内植入了用于治疗室性心律失常的除颤装置;
(5)PM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
(6)筛选期血压控制不充分(无论是否正在服用抗高血压药物):收缩压≥140 mmHg 或舒张压≥90 mmHg;
(7)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组的心脑血管疾病。 15 无法控制的电解质紊乱,可能会影响延长QTc 药物的作用(如低钙血症<1.0
mmol/L、低钾血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