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
2.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6
个月内发生过脑梗塞等;
3.妊娠或哺乳期;
4.未控制的感染性疾病,如基线 HBV DNA≥2000 IU/ml、抗-HIV阳性、HCV-RNA 阳性;
5.其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
6.既往 5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治愈,且不需要随访治疗受试者不包括在内,恶性肿瘤在适应症范围内的不包括在内;
7.严重的自身免疫病譬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自身免疫性血管炎或韦格纳肉芽肿病,需要长期(超过 2
个月)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
8.过敏体质、对免疫治疗或相关药物过敏受试者;
9.器官功能衰竭者;
心脏:Ⅲ级和Ⅳ级;或高血压经标准治疗无法控制,有心肌炎既往病史或一年内发生过心梗者;
肝脏:达到 Child-Turcotte-Pugh 肝功能分级的 C 级;
肾脏: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期;
肺:出现严重的呼吸衰竭症状;
脑:意识障碍者或存在活动性脑转移灶;
10.存在活动性出血、需要治疗的血栓性疾病者;
11.入组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
强的松/天)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2.患有任何精神疾病,包括痴呆、精神状态改变,可能会影响知情同意和相关问卷理解的受试者;
13.既往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14.经研究者判定患有严重不可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情况,可能会影响接受本研究治疗,认为不适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