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既往接受过除醋酸阿比特龙外针对前列腺癌的新型雄激素受体拮抗剂(如恩扎卢胺、阿帕他胺、普克鲁胺和SHR3680等)治疗;
2 既往在mCRPC阶段接受过细胞毒药物化疗;
3 既往服用过EZH2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tazemetostat、EZH1/2抑制剂);
4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姑息性放疗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
5 计划本试验期间接受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
6 本试验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末次试验药物给药距本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在28天内);
7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但稳定的脑实质转移可以入组;
8 研究者判断的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包括控制不佳的严重骨疼痛,最近 6
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很可能发生的重要部位病理性骨折和脊髓压迫等;
9 在入组前 3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且不符合临床治愈标准。以下情况除外: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
10 入组前 12 个月内患有脑卒中或其他严重脑血管疾病的受试者;
11 心功能受损或临床上严重心脏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种:
1) 首次给药前急性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 6 个月;
2)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为 III 或 IV 级),左室射血分数<50%;
3) 未纠正的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 ≥ 150/100mmHg;
4) QTc 间期延长(定义为男性>450ms,女性>470ms)(Fredericia’s 公式,详见附录 Fredericia’s
公式);
5) 既往有其他重大心血管疾病史(如瓣膜置换术、冠脉搭桥术等);
12 患有全身活动性的严重感染,包括正在治疗的结核病;
13 已知对试验药物或其活性成分、辅料过敏的受试者;
14 受试者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服用已知 CYP3A 的中度或强诱导剂、抑制剂;
15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 I
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药物控制稳定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