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贝替定(Yondelis)是一种用于治疗特定类型软组织肉瘤的烷化剂类药物,适用于既往接受过含蒽环类方案治疗后进展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脂肪肉瘤或平滑肌肉瘤患者。
(1)、曲贝替定的标准推荐剂量为每平方米体表面积1.5毫克,通过中心静脉导管以24小时持续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
(2)、治疗周期为每3周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在每次输注曲贝替定前30分钟,需静脉给予20毫克地塞米松作为预用药,以降低某些不良反应的风险。
(1)、该推荐剂量适用于血清胆红素正常、且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不超过正常值上限2.5倍的患者。
(2)、对于血清胆红素水平高于正常值上限的患者,目前尚无推荐剂量。
(1)、血小板计数低于100,000/微升。
(2)、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500/微升。
(3)、总胆红素高于正常值上限。
(4)、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高于正常值上限2.5倍。
(5)、碱性磷酸酶高于正常值上限2.5倍。
(1)、血小板计数低于25,000/微升。
(2)、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000/微升并伴有发热或感染,或低于500/微升持续超过5天。
(3)、总胆红素高于正常值上限。
(4)、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高于正常值上限5倍。
(5)、肌酸磷酸激酶高于正常值上限5倍。
(1)、不良反应持续存在,导致给药延迟超过3周。
(2)、剂量已降至每平方米1.0毫克后仍需再次降低剂量。
(3)、发生横纹肌溶解症。
(1)、曲贝替定的药代动力学尚未在总胆红素高于正常值上限的患者中进行研究。
(2)、对于此类患者,建议避免使用或极为谨慎地评估风险效益比,并加强肝功能监测。
(1)、对于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患者,不建议调整剂量。
(2)、在重度肾功能不全或终末期肾病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尚未明确,使用需谨慎。
(1)、基于其作用机制,曲贝替定对胎儿具有潜在危害,妊娠期间禁用。
(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2个月内应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3)、哺乳期妇女治疗期间应停止哺乳。
适用于既往接受过蒽环类药物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脂肪肉瘤或平滑肌肉瘤。